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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今年6月起诉,7月初开庭一次,但还未做出判决。事情是这样的:朋友在05年11月5日将钱借给别人,约定一年后还款,因到期后无钱偿还,故逐年续签借条,最末一次签写的借条注明:该借款于08年11月5日归还(款额中虽未写利息是多少,但已包含了利息,双方在法庭上也都认同利息的存在)。
被告只认同当付05年11月5日至08年11月5日之间的利息,但不同意偿付08年11月5日至现在的利息,提出的根据是借条上未注明到期后继续计算利息及《合同法》第211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则不偿付利息”的规定。可同一张借条上,08年11月5日以前是计算了利息的,根据客观实际,朋友是否应得到08年11月5日至现在的利息?应该怎样争取?
谢谢
其实,借条在法律上也是属于合同,那么,以后的续借条就是补充合同或续签的合同,是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的延续,那么,既然承认前期的利息,而在后续的约定中没有就利息有另行约定,就应当承续后期有利息,并且利率不变。所以,法院应当支持你朋友的利息请求。
被告只认同当付05年11月5日至08年11月5日之间的利息,但不同意偿付08年11月5日至现在的利息,提出的根据是借条上未注明到期后继续计算利息及《合同法》第211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则不偿付利息”的规定。可同一张借条上,08年11月5日以前是计算了利息的,根据客观实际,朋友是否应得到08年11月5日至现在的利息?应该怎样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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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1月5日至08年11月5日之间的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2、如果双方都认同此间的利息,则你朋友无须举证,借款人须支付08年11月5日至起诉时的同样的利息。
“款额中虽未写利息是多少,但已包含了利息,双方在法庭上也都认同利息的存在”这要看当初是如何承认的,要看审理情况,你叙述不全面,无法判断此案。另外,当事人有权复制审判笔录,可据此来确定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