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离职
我于98年4月在公司就职,02年10月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9年1月公司又委托另一个第三方公司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一直在此公司工作,工作表现多次得到公司认可。现在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我自动离开公司,关于这种情况,我应该得到补偿吗?
你是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你是与这第三方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你与你工作的公司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仅是你的用工单位。
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叫做劳务派遣制,在你工作的公司要你离职后,你可以回到与你建立了劳动合同的那“第三方公司”。要求他们另行给你派遣工作单位或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如果这作为派遣单位的“第三方公司”不给你再派遣工作又不支付工资。那么,即可视为你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你可以向这派遣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以上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在申请仲裁时,可以把这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我于98年4月在公司就职,02年10月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9年1月公司又委托另一个第三方公司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一直在此公司工作,工作表现多次得到公司认可。现在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我自动离开公司,关于这种情况,我应该得到补偿吗?
··既然有劳动合同,那怕是委托签订的也合法有效,公司可以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依法对你进行经济补偿,标准是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从你进入公司之时(98年4月)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