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中,公平和自愿原则相矛盾时应如何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会出现公平和自愿相矛盾的情况,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
可能的情况如下:
1.在竞争不激烈的行业,有些人以自愿原则为幌子,制定所谓“霸王条款”,例如邮局说“平邮寄丢不赔”,你可以选择不寄,但是你要是寄了丢了不能申请赔偿。这虽是自愿的,但显然不公平。
2.在竞争激烈的行业,有些人以自愿原则为幌子,为吸引客户,故意牺牲自己的利益,诱使客户签订协议,一旦发生风险,立即以协议不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比如有的律师水平不高,为了多承接业务,向当事人承诺“保证胜诉”并写进代理协议。一旦败诉,便翻脸不认人,以“协议有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拒不赔偿败诉的损失。
当公平和自愿原则相矛盾时,你的主动权在于“自愿”,即选择权。
面对“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又如,如果绝大多数人都因“平邮寄丢不赔”,而拒不平邮,那么,邮局就不得不修改他的条款了。
面对看是便宜的“馅饼”,要拒绝诱惑,不要产生占人便宜的念头,不签订那“有失公平”的协议,也就不掉进为小便宜吃大亏的陷阱了。
撤销权,1年
最难是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