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会出现公平和自愿相矛盾的情况,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 可能的情况如下: 1.在竞争不激烈的行业,有些人以自愿原则为幌子,制定所谓“霸王条款”,例如邮局说“平邮寄
今天下午单位搞活动,摔倒了,有一颗门牙折断了一个斜角(四分之一),心情感觉很乱,去了门珍,看了一下说不能补。我想请教各位,这种事我怎样与单位沟通解决,单位有没有这个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属
在民事活动中请非律师人做代理人要公证? 被代理人不是执业律师也不需要公证,但需要签委托书,书面委托某人代理出庭,并递交至人民法院。 在民事活动中请非律师人做代理
兄弟几人有套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其中一人想单独出售他的那部分房产,按物权法,别人不同意他不能出售;按析产原则,他能出售. 律师们有的说按物权法处理,有的说按析产原则处理. 按析产原则
兄弟姐妹四人共同共有一套木结构产权房,大姐以改善她的居住条件(大姐在别处只有个12.8平米有煤卫的产权房,内住大姐,她爱人,她29岁的女儿)为由要求出售她的那部分产权,她的要求是以物业法的规定来处理,
工伤事故处理时的伤残鉴定结果:脑外伤致轻度智力损害,IQ=68分;本症使被鉴定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 , 这些能作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吗? “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在
2009年9月中旬,袁世凯后裔在河南项城开了一个联谊会,这次会议只安排了一场学术讲座,主讲人是袁世凯研究专家骆宝善。袁世凯生于1859年9月16日,联谊会召开当天正是袁世凯150周年诞辰纪念日。自袁
本文摘自《钱江晚报》2010年11月17号03版 作者:翁礼华 雍正是清朝入关后第三位皇帝,他于1722年继承皇位,到1735年去世,在位仅12年8个月,但他所做出的改革,比他父亲康熙担任61年皇帝
几年前,我与朋友各出一半钱购买了一幢三层小楼,一层共用,二层、三层各用一层,房屋今后如何分割无任何约定。现我已调到外地工作并购买了新房,故想出让小楼属于我的那部分产权。考虑到朋友用房也紧张,我主动提出
当月社保申报截止时间为23日,即23日以后公司无法再新增参保人员,必须到次月1日以后方可继续申报,但员工在23日以后入职且于入职第二天发生了工伤事故,咨询过社保窗口老师,该责任全部由企业承担,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