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
有甲乙2人共同去距离家中80公里的A地做客喝酒,甲由于有事情需赶回家中,委托丙代为照看乙,乙在喝过酒后不听丙的劝告,执意离开丙家,后独自一人至B地继续喝酒,由于饮酒过量造成死亡,甲此时已离开乙6个小时。现乙的家属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乙的意外死亡赔偿,请问:按照最高发院的司法解释,甲有没有对乙的安全保障义务。
考什么呢,是转委托还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
我觉得甲没任何责任。因为没有任何的过错。。。。
按公平责任,也许会适当补偿,。。
你没有说明乙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如果乙是未成年人,而甲是成年人,甲对乙有监护责任的情况下,那么,甲和丙都有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乙是成年人,他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是他自己不能自控,饮酒过量造成死亡,只能是自负其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