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合同
我在某外企六年了,合同签定时间一直是从年初至年末,每年都签合同。请问如果今年年底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是否有赔偿金?是多给一个月工资?还是给六个月工资?新的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你已经在某外企工作了六年,且合同签定时间一直是从年初至年末,每年都签合同。那么,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外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今年年底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参考文献: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ocx
附件: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