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忙
之前发过一个问题,说了交通事故的大致经过:我一朋友开车撞了人,死了,没喝酒,没有太严重的违法,他的错有超速,还有不谨慎驾驶。我朋友说他基本等于什么都没看见就撞上了!按照事故认定书是说,我朋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死亡的人是建筑工地的,建筑工地没有取得许可证在道路上施工,而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没有反光服。交警队认定他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道路情况是晴天,夜里两点多,有路灯,发生事故地点是个公交站旁边,路稍微有点弧度。
认定书复核过了,主责。现在我了解到的就是似乎要按照重大交通事故移交检察院。
我现在想问的是:我朋友一定得付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了吗?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罚是不是只看认定书,不管事故的经过或者其他问题了?还有,前几天我粗浅的看了看《刑法》里面的一些内容,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些条款有可能用到我朋友的身上吗?能具体的说一下吗?反正现在的目的就是尽一切办法不要背上罪人的名号,避免刑事责任。
1、你的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关于事实的认定,事故认定书只是起到参照作用,法院还是要依法查明事实的。
3、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刑法规定对此类犯罪处罚较轻,如有自首、主动赔偿等情节,一般情况下会判缓刑的。
4、你的目的不明确,构成不构成犯罪与受不受到刑事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已经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在所难免。但是不一定判实刑,如能积极主动赔偿死者损失,获得其家人谅解,极有可能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