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依法判决,可否再抗诉?
开发商因晚交房不给我赔偿,我起诉至法院,合同约定赔偿为日万分之八,可法院在开发商并没有提出赔偿过高的抗辩的情况下,判决为按同期贷款利率。已经过了一审、二审和抗诉再审,市中院仍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可我与开发商合同约定赔偿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在检察院的抗诉书和庭审辩论中,都已指明了这个问题,可法院经办人仍明目张胆的违法判决维持原判,且此案省法院是于08年3月10抗诉的,而市中院经办人经过我的多次询问于今年2月才给我于2008年11月10日下达的重审裁定书,2009年3月10日重新庭审后,又是经过我的多次询问,于9月19日我才通过快递收到了判决书,且判决书的判决日期写的是开庭前的3月20日。
问:法院这明显的不依法判决,我应如何应对?若向省高院申诉,应在多长时间内?
法院都是依法的,这是前提。怎么它都不会承认它没有依法,所以,你这么提是错误的。当然,也只是在这种情形下是错误的。
当今错误之事何其多,胳膊与大腿,我们都知道谁的力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