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的如何向单位索赔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
我非因工受伤在家养病已经4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我工龄18年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现单位单方面解除我的合同,我想索赔,请问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还可以索赔其他什么补助?谢谢
记得你在方才的一个提问中说过,你是“跳槽到新企业工作至今15个月”的,要注意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你的医疗期不是6个月,而是只有3个月。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弄准确,若是盲目地“索赔”是必然败诉的,要当心了。别打无把握之仗。
如果你觉得有把握,可以给你个参考标准——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