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安公司的劳务纠纷
各位律师老师好:
想咨询一下弟弟的事——
弟弟于2004年4月就职某保安公司并分配到某派出所工作至今,这几年保安公司总是说要与他签劳动合同却总没有签,弟弟的工资是1140元,但到手的工资只有六百多元,其余的都给保安公司扣去了交了各种保险等,(其实是不是交了我们也不知道,但是工资条上是这样写的)。
就在8月30日晚上七点半左右,弟弟从派出所下班后跟朋友吃完饭回家,走在离家不远的未完工的桥面上不慎从桥面的缝隙间失足落下桥底死亡。
不幸的事情发生至今天,保安公司的负责人一直不闻不问,派出所领导跟他们交涉,不是这个出差了,就是那个请假了,根本就找不到人来处理后事,后来找到一个人,他却说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约,保险也没有交。弟弟毕竟是保安公司的员工,原来他们一直跟弟弟说有劳动合同的,出了事却推说并没有签,这样的说法不能让人信服。
想请教一下律师老师,弟弟这几年的工资约50%都扣去了,这些钱能让保安公司返还吗? 弟弟还能以什么方式索赔?因为弟弟留下年仅六岁的儿子还要生活。
谢谢~~~盼复~~~~
一、你弟弟的情况应当属于劳务派遣,所谓劳务派遣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招聘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单第二节用一节篇幅规定了劳务派遣。
二、至你弟弟发生事故前,你弟弟还一直在派出所上班,事故发生,你所说的:“后来找到一个人,他却说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约,保险也没有交。”这个说法或许是事实,但并不影响你弟弟与保安公司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派出所一直在使用你弟弟的劳务,派出所与你弟弟所在的保安公司之间始终延续原来的派出所与保安公司的之间的劳务关系,足以证明,保安公司仍然在实际使用与你弟弟之间原劳动合同关系。保安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的劳动者福利责任。
三、你弟弟这几年的工资约50%都扣去了,这些钱应当是保安公司替你弟弟代扣找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你可以仔细查询一下社保机构的档案资料。否则,保安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结算。
四、你弟弟发生此类情况,因不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故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相悖,故申请认定工伤的可能性,恐怕无功而返。
五、你弟走在离家不远的未完工的桥面上不慎从桥面的缝隙间失足落下桥底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你弟弟的不幸,应当有该桥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至于责任人承担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条款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去查一下有没有交保险;
2、去申请一下工伤,看还能不能给认定;
3、看看未完工的桥面的施工单位是谁?有没有过错?
··所谓的保安公司,大部分是公安局组建的官权赢利性组织,负责人就是退下来的原领导人,很复杂。 你弟弟与他们的关系,是个谜,应当弄清楚。 有的是事业编制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大部分是聘用,应当是劳动合同关系。
弄清楚人事关系是处理问题的前提。 官办组织,后台势大,最容易违法和欺负人,让你告状无门。 比如,你说的,如果是事实,工资问题就有猫腻。 用人单位应当有劳动合同,办理保险是有比例的,公家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五险一金。你忙应当去弄清楚具体情况,才能对症下药,进行处理。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查清真相。自己取证,比登天还难。
至于你弟弟遇难,很遗憾。但,如果大桥施工管理部门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或有过失情节,就有责任赔偿。 那,也需要证据支持。
想请教一下律师老师,弟弟这几年的工资约50%都扣去了,这些钱能让保安公司返还吗? 弟弟还能以什么方式索赔?因为弟弟留下年仅六岁的儿子还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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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公司如果扣去那么多的工资,看来是用于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你弟弟是可以得到保险赔偿的。
2、如果保安公司没有为你弟弟办理社会保险,那是他们的事,要按照标准赔偿。
3、根据你叙述的情形,你弟弟是在下班的途中出的事,应当可以认定工伤,你们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就能按规定得到死亡赔偿金、生前抚养赡养的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等,数目还是挺可观的。如果他们没有与你弟弟签订劳动合同,自08年2月起,你们还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两倍的工资;自04年至今已有5年,你们还可以要求他们另外支付5个月工资的补偿。
4、未完工的桥面是否有警示标志?是否设有其他防护设施?你们可进行一下取证。如果没有,施工单位是有过错的,你们可请求他们赔偿。因为牵涉到人身,这一赔偿与工伤鉴定和赔偿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