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在物权法中已经有规定,为什么还要有担保法的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有规定不一致的时候要以物权法为准,那为什么还要担保法?
2、保证也是一种担保,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1\物权法出台以前,我国只有民通意见中有部分担保法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于是就制定了担保法,但是担保法的很多规定也不科学,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物权法应运而生
2\物权法顾名思义规定的是物的担保,而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不宜放在物权法中,一般把保证放到总则中或者放在合同法中,作为保证合同规定
··物权法出台在后,担保法出台在先,但,内容并不矛盾。
物权法属于原则法规,担保法属于具体法规,也不冲突。
抵押和质押在物权法中已经有规定,为什么还要有担保法的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有规定不一致的时候要以物权法为准,那为什么还要担保法?
2、保证也是一种担保,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1、《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而《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由于《物权法》第四编是在担保法基础上拟订的,两法中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当《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时,自然要以《物权法》为准。
2、从民法理论上讲,担保方式主要分为物权担保和债权担保两大类,物权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债权担保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保证属于债权担保(也称人的担保),而不属于物权范围。所以,《物权法》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