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一道案例分析题,大家来帮帮!
王萍(女)与李华(男)于1995年经人介绍结婚后,婚后夫妻2人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无子女,2005年5月,李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死后只归儿子李华继承,李华妻子王萍不得享有。2008年6月,王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华对离婚无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问:
1.法院是否可判决准予王萍与李华离婚,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支持王萍要求分割二处房产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理由如下:
1、离婚诉讼是由王平提起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李华对此无异议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况。
2、由于婚后夫妻2人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也就是二居室属于离婚的个人财产);且李华继承父亲三居室,其父亲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房屋只归儿子李华继承,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两套房子都是李华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王萍无权分割。
故法院将驳回王萍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1.可以,双方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
2.不支持。婚后财产如果通过遗嘱继承,且遗嘱中明确只给夫妻中的一方,为该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