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有效诉讼时效
我手头有一张欠条,是2007年7月30日写的,借款3万元,欠条上明确注明“两年内还清”,即到2009年7月30日。在07年7月至09年7月的两年内,我曾多次追要欠款,但欠债人总是拖着不还,直到现在,两年的时间过去了,欠款一点也没要回来。我想起诉他,但不知道我的这张欠条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因为现在时间已超过两年了!急盼!先行谢过!
1、但看借条,你的借条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你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提诉讼时效的抗辩,你可以追回自己借款;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你就会败诉。
2、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在2007年至今,向对方要过借款,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从你最后一次向他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你索要借款时,有证人在场可以证明就行;或者你带着录音器材约他到公开场所谈谈(他家不行),你叙述一下“曾多次向他索要借款,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只要他承认了你说的催款的事,就可以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你的欠条是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2006年2月X日开始起算至2008年2月X日为止诉讼时效期限不再起算,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了。
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没写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只有两年。不过你也可以起诉的,但是你胜诉的机率太少了。
参考文献:http://www.jeans688.com
初步判断,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你不能证明在2009年7月30日之后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或者寻求过其他救济,那么诉讼时效是不会发生中断的,那么你的诉讼时效就已经届满了,就失去了诉讼的申诉权。
当然,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话,法院被明确禁止向对方释明该问题的,一旦第一次开庭之后,他就没有机会再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详细解答,近期奉上)
实际上已经是过期了,你可以咨询律师看有没有补救的方法
从2009年7月29日开始,你可以在两年中向对方或法院起诉
您好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按照你所说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你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提诉讼时效的抗辩,你可以追回自己借款;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对你不利,但是想要回欠款要提前准备,可以过别的方式做好准备,能够要回你的欠款。具体操作可以联系我
从你一直在主张权利的事实来看,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你必须要证明你一直在主张权利,否则,如果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对方又以过了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法院很难支持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