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人能否使用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号码、不同住址的二代身份证对外鉴具借款合同
同一个人能否使用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号码、不同住址的二代身份证对外鉴具借款合同,且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且已对外抵押的房产虚假承诺抵偿,是否构成诈骗?
同一个人能否使用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号码、不同住址的二代身份证对外鉴具借款合同,且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且已对外抵押的房产虚假承诺抵偿,是否构成诈骗?
仅就该人使用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号码、不同住址的二代身份证的做法而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而同一个人使用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号码、不同住址的二代身份证对外签署借款合同等,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