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借给朋友三万元,借据上只约定2010年5月1日前还清,没有注明利息和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还了六千元就逃跑了,由于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我钱,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比如:延误了我购买房子的时间,结果现在房价涨了一千元/平。根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给我赔偿损失;但是法官劝我不要提出此项请求,提出了,他们也不会支持的。
公告送达期以经到了,我怎么才能让法院支持我提出的损失补偿?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是挺复杂的,合同法第107条也规定违约方赔偿损失,至于房价上涨,能否认定损失?有些困难。但是根据诚信社会的原则,法院应当给予适当的支持。你需要提供统计部门关于房价上涨的材料
由于在借款中你可能并没说话违约责任,所以你提出的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肯定不支持,但是你可以要求当事人赔偿利息,一般情况下利息由当前利息算
我借给朋友三万元,借据上只约定2010年5月1日前还清,没有注明利息和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还了六千元就逃跑了,由于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我钱,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比如:延误了我购买房子的时间,结果现在房价涨了一千元/平。根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给我赔偿损失;但是法官劝我不要提出此项请求,提出了,他们也不会支持的。公告送达期以经到了,我怎么才能让法院支持我提出的损失补偿?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是的,法院不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你们是借贷关系,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你们是有期借款,过了归还期限的2年内,你可以起诉追讨。你们的借款是无息,借款期内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追究。 过期后,可以追究同期利息,而不能追究“其他经济损失”,因为,那是个不确定的说法,不能假设,故,不能支持。
法官的意图你也许你没有完全理会。法官是不要你提出赔偿损失
请求?“借钱还钱”,这是理所应当的。你有证据,法院会支持
你。这是最主要的、最有理、有力的请求。
至于赔偿损失等的请求,会干扰“借钱还钱”的请求。是另一回
事。
打官司你不仅要有理有据,还要条理清晰,有主有次。
首先纠正一下,这个法律问题不算复杂,只是简单的民间借贷。
至于你所要求的损失补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你们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因为你们之间对于利息也没有约定,所以你只能追要借款本金,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追要2010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
类似损失,与案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是直接损失,实践中法院确实不判决。
最好不要提出类似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1、《民法通则适用意见》140.“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因此可以追要2010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一般来讲,房子涨价的损失不认定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不会支持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