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同是否合法
我在我县广播电视局工作八年了,现在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我购买保险,工资待遇也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多次和单位协商无果,前久我去信访办反映了情况,单位才同意和我签订合同,但是是从2008年1月日补签,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同意补办保险,我自己也要补交一部分。我想现在想知道:
1、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不是单位想推卸责任?
2、购买以前的保险我是否需要承担一部分?
3、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该怎么办?
4、劳动人事局的人都向着单位我该怎么办?
你在县广播电视局工作八年,县广播电视局却一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也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1、在你去信访办反映了情况后,单位才同意和你签订合同,应该是亡羊补牢、纠正错误的举措,值得欢迎。但是只同意从2008年1月日补签,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又是违法的。因为你在此一共做了八年,即使补签也应该从八年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而不应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2008年1月1日起。
2、单位基本同意补办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社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各自比例分别缴纳的,故单位补交欠缴的社保时,你需要自行承担应由你自己缴纳的部分。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现在已经是2009年的8月份,你已经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只要你愿意并提出,单位应但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还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否则,你可以采取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做法予以解决。
4、“劳动人事局的人都向着单位”可能只是你的猜测,即使是那样,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你也只能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再在一旦出现仲裁委枉法裁判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