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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都是古董爱好者,张某非常喜欢李某收藏的一个古董花瓶。2000年3月1日,李某在给张某的信中,
表示如果张某能在3月15日之前准备好50万现金,则将花瓶卖给张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张某在3月6日收到
该信,当天即给李某打电话表示自己会认真考虑。同年3月8日,李某好友赵某在李某家中看到该花瓶,非常喜欢
表示愿意60万收购李某的花瓶,李某赶紧给张某打电话,表示除非张某能出更高的价格,否则花瓶将卖给赵某,张某表示李某已经答应50万
卖给自己,不能反悔,而李某表示由于张某迟迟没有答复,因此二人之间没有形成合同,自己有权将花瓶卖给别人。
请问谁的主张正确,有何依据?
李某主张是正确的。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要约的撤回和撤销。2000年3月1日,李某在给张某的信中, 表示如果张某能在3月15日之前准备好50万现金,则将花瓶卖给张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李某发出的要约。张某在3月6日收到该信,说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能再撤回了,但当天张某即给李某打电话表示自己会认真考虑。这说明张某还没作出承诺,合同未成立。“同年3月8日,李某好友赵某在李某家中看到该花瓶,非常喜欢表示愿意60万收购李某的花瓶,李某赶紧给张某打电话,表示除非张某能出更高的价格,否则花瓶将卖给赵某”,李某赶紧给张某打电话,表示除非张某能出更高的价格,这实际上是李某撤销了原要约,重新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在法律上,张某未承诺之前,节某是可以撤销要约的。故,“张某表示李某已经答应50万卖给自己,不能反悔”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关于撤回,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关于撤销: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浅析:“要约的撤回”发生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经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张某的主张不正确:
一、张某和李某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要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该合同附有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张某没有交钱提货的行动,而且在电话里面只是表示考虑的合意。
二、李某可以将花瓶卖给别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所有财产。
三、张某如果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接电话的费用损失,是可以支持的。但意义不大。
从交易习惯和也可以看出;就像占着茅坑不拉屎一样。张某如果提钱来交易,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这张情况。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