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诉讼会以实质大于法律形式认定证据,而到了执行时却不能以此认定呢
比如说:以法国XX公司招聘,实质以广州XX用工.
诉讼就会以:实质判决.
而到了执行时,
申请执行人感觉不解的是:比如:法国XX公司工作过的几个职员上面的电子邮箱都是:SHSAA@163.COM,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这个法国XX公司被法院及仲裁委认定的:实质广州X公司用工.他们都是同一公司的.
而现在被执行方公司不去年审(可能是故意放弃),申请执行人找到了新住所地的"公司或厂"没有营业执照,他们负责人称还在办,但申请执行人看到了以前公司的货仓主管还在那做事,且拿了张他的名片,
名片上写XX设计工作室.就是经营范围和原来一样是服装设计,但不同的是设计成人装了,且不怎么销售了,而是替人加工了....
值的一说的是:这张新名片上也是写着与申请执行人以前公司同一电子邮箱也是那个:SHSAA@163.COM,
但执行官说:这是私人邮箱,
申请执行人当时只说;这就是这个没去年审且没挂牌的公司邮箱,但当时忘记了反问执行官一句:为什么这几张不同人名的名片都是同一个电子邮箱,
且上面的服装品牌都是由同样的字母组成:DARHAS
1.你认为申请执行人这样的"证据"后面想反问执行官的"话"具有说服力吗?为什么?
2.为什么诉讼会以实质大于法律形式认定证据,而到了执行时却不能以此认定呢?好像就是这个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写了住所地是这个地方,没挂牌都会去执行.....(言外之意就是:这个即便是真的,但你拿不出证据且工商法定地址是它,就不能去执行)?
哈, 你这题目整的太大了, 让人觉得好像是要写参加国际法学大会的论文呢。
但你下边的具体问题却是文不符题了。
1.你认为申请执行人这样的"证据"后面想反问执行官的"话"具有说服力吗?为什么?
:你没有权力“反问”执行官。
并且,你这让人弄不明白“论题”也算不上是证据。没有什么“说服力”可言。
2.为什么诉讼会以实质大于法律形式认定证据,而到了执行时却不能以此认定呢?好像就是这个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写了住所地是这个地方,没挂牌都会去执行.....(言外之意就是:这个即便是真的,但你拿不出证据且工商法定地址是它,就不能去执行)?
:执行不诉讼。并且没有根据足以证明这“没挂牌”的就是被执行人,谁敢滥执行啊。
如果工商局能给你出份证明,证明这“没挂牌”的就是被执行人,法院就可以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