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 冤
各位朋友:
我是一个普通的残疾农民,因为我方于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承包了乡政府所属乡集体企业和乡政府签订了合法协议。又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为发展企业振兴经济和于某合作经营了新民市饲料加工厂,由于种种原因,于某单方撕毁了协议,我方将于某告到新民市人民法院,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审理了(1999)新经初字1733号案件,由于于某受贿给新民法院交际费三万八千伍佰元,所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我方合法办厂协议不合法无效,把我方和乡政府签订的合法协议等共三份材料抽出不入卷,而将于某和乡政府某个领导签订的假合同和材料入卷审理,来了一个偷梁换柱。在新民法院前后五次判决时出现了官官相互,互相包庇,一直围绕固定资产一事不与合理判决,后经沈阳中法发回重审(2000)新经初字第96号认为合伙办厂协议合法有效,为什么同一案件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版本,但我方合法的固定资产和利润却不知去了哪里,官司一直持续了十三年之久,我方于09年7月17日至2010年8月9日经市人大转给法院,又经13个月法院只口头推脱,却说我们根本就没有给你立案最后把此案放置一边不管却让我们自己解决,因为我们告的是法院,试问法院不为人民伸冤还是什么,“人民”法院
朋友们,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却出现了权大于法的权钱交易,而视法律和正义于不顾的局面,试问难道法律真的是给平民百姓制定的吗?没有钱在有理也找不着伸张正义的大门吗?难道真像古时的一句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吗?新民市人民法院真的是为“人民”而立的吗?敢问人民的权利究竟在哪里?当今的包青天何时能为我们伸张正义为我伸冤,以抹去那些冤屈的身影人民法院为人民才是中国的法院,不要让古时的窦娥在今天这个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出现。还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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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到你的材料很是震惊。如果事情属实,同样作为一名司法人员的我,真的为基层法院某些人员的行为而耻。你可以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去举报,希望你的冤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