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合同法案例
问题1
?张伟想卖掉他的车。他在一个受欢迎的网站www.sellusedcar.com.cn登了一则广告:
出售。良好的性能。 1998年款。一名拥有者,提供人民币30,750或接近的价格。
请发邮件或致电zhangweiyi@hotmail.com /文本31748983058。电话8179404。地址风地观路403号,北京。如果你想看车请联系我。
第一个同意价格的人将得到车!
星期一上午9时,陈K看到广告,她电邮张伟,并提出了人民币30000报价。张伟发邮件回来,说他愿意考虑这一报价。
陈K的电子邮件还提到,她将默认张已经接受,除非张伟通过电子邮件于当晚九时前回复她,张伟认同了。
星期一上午11时,梁克在网上看到了广告,并去张伟家看了汽车。
但张伟当时不在家。梁留给张伟的母亲一张便条:“星期一上午11时。请为我保留这辆车。附上支票人民币30,750。梁克 ”
张伟的母亲把便条留在了张伟卧室中。
下午2:15,刘奇看到网站广告,发电子邮件给张伟说他接受这个交易和告诉张伟,他已经邮寄了人民币30,750的支票。
但不幸的是,这封电子邮件直接进了张伟的垃圾文件夹,他没有看到它,直到周四,他才接到邮寄支票。
在周三下午,张伟决定接受陈K的商议并电邮她,说
'我同意你的条件出售。但因为价格较低,你可否用现金支付?'
他用电子邮件设置定时发送,设定晚九点后发送。 并要求送达回执和阅读回执。
在星期一晚上8:45,张伟发现在他家里的梁克的便条。
他立刻电子邮件陈K说'不用理会你晚些时候将收到的电子邮件,这桩生意取消了张伟。”
但陈K直到周三才收到的邮件,因为她的电子邮件服务出现了故障
问题
应该把这则广告看作要约还是邀请要约
到底这里面有几笔有效的交易。汽车应当给谁?
请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
问题
应该把这则广告看作要约还是邀请要约
··是要约。
到底这里面有几笔有效的交易。汽车应当给谁?
··只有一笔——陈K.
因为:星期一上午9时,陈K看到广告,她电邮张伟,并提出了人民币30000报价。张伟发邮件回来,说他愿意考虑这一报价。
陈K的电子邮件还提到,她将默认张已经接受,除非张伟通过电子邮件于当晚九时前回复她,张伟认同了。
这说明张伟的要约和陈K的条件意思表示一致,已经被张伟接受,合同成立。 其他的几宗,阴差阳错,只有张伟是真正的主体,行为有效。
这广告是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