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不全是自己全责的负刑事责任吗?
在高速公路上,因为是晚上本就看不了太远,前面有三辆车追尾后就把车停在了路上,人也站到了高速公路上,并且没有做任何的警示标志,连警示灯都没有打,等第四辆车看到后在30米的距离就开始踩刹车,但还是撞到了前面的车上,前面车因为冲击撞到了站在路上的人,并把人甩了出去,当场一人死亡,另一人重伤,第四辆车紧急打方向盘后自己甩到了大货车的屁股下,第四辆车车主和死亡家属签订了赔偿23.6万死亡补偿费,请问这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急!!!!!
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辆车在这里的关键是,1、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是否能遇见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如超速、超载、车辆私自改装等。
如果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这就属于意外事件,只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