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年限的计算
98年10月进入以家公司工作到2007年11月底,(没有劳动合同)且当时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金(其他地方好像没有,但是上海的地方法律是规定了有的)。然后和另外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07年12月到2010年3月31日,仍然被派遣到原来的公司,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98年10月进入以家公司工作到2007年11月底,(没有劳动合同)且当时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金(其他地方好像没有,但是上海的地方法律是规定了有的)。然后和另外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07年12月到2010年3月31日,仍然被派遣到原来的公司,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问题是现在合同早就到期了,现在都10月末了,您说的是3月到期啊
你是在98年10月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到2007年11月底,但由于此后是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的07年12月起到201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尽管仍然在该公司服务,但你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年限从2007年12月起开始计算。
但“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似乎是指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