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我订立这种假合同,可以视为企业未与我订立书面合同吗?谢谢!
我今年三月份看到电子厂门口贴了该厂的招工广告,招工时也是该厂人事部直接招工的,可没想到企业在和我们签劳动合同时却给我们签了劳务派遣的假合同:劳动合同开头的甲方和合同结尾的甲方盖章都是外地的劳务公司,而合同内容中注明电子厂只是借用单位,这简直是瞎扯,我根本就没去过那外地的劳务公司怎么可能被它派遣呀!可当时没办法只能和厂里签了这种合同,没给交社险,我想不干了,可以要求单位以合同法第82条支付两倍工资?
1、由于你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那么你属于该公司的派遣员工,被派遣单位是电子厂。
2、你对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地劳务派遣公司有疑虑,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其真伪及资质。
3、即使该外地的劳务公司具备派遣员工的资质,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为包括你在内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如果该外地劳务派遣公司不具备招工资质,则你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归于无效,你与电子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权要求电子厂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感觉应该能要求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