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约解读(一)
要想充分掌握英文合约,并不容易,因为这不仅仅是单纯的「英文」能力或单纯的「法律」能力就可以胜任的,而光说到「英文」、「法律」,就足以让不少人却步了。
就企业经营者而言,可能由于贸易的经验累积了不错的英语能力,但是一阅读起英文写成的合约,仍然困难重重,因为法律上使用的英文与一般生活所使用的英文,不论在用语上或在逻辑思考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差异,要充分了解对方提出的条件就已经不简单了,要再利用英文精确地将自己的意图表达在合约中,并避免产生疑义或因语言隔阂造成权益受损,就更困难重重了。
再就学法律的人来说,可能在法律推理的思考模式上受过训练,但是英文并非大部份法律系学生的学习重点,目前除了少数侧重英美法学领域的大学以外,法律系学生即使在四年当中,几乎没抱过其它科系学生不离手的所谓「原文书」,对课业成绩也不会有什幺影响,毕业后考上律师执照,执业也不会有什幺困难。
这样看起来,不论懂法律、不懂法律,英文好、英文不好的人,碰到英文合约的处理,都不是一下子就能得心应手的。但是除了求助于谈判与立约经验丰富的专门法律英文人才以外,企业经营者对英文合约真的就一筹莫展了吗?
事实上,根据我们对目前常用英文合约类型的搜集与归纳的结果,发现英文合约内容里面高达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都属于定型的条款,用语上也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大部份的英文合约都建筑在一个相当标准化的基本架构上,然后才依照各当事人对各种不同合约的性质与目的作其它实质的规范。只要对这些有例可循的基础架构加以整理熟悉,掌握英文合约就不再那幺困难了。企业经营人一旦突破对英文合约的陌生与恐惧,就可以在商业谈判过程中与法律专业人士合作更为密切,参与程度更加提高。
第壹编 认识英文合约
就像介绍一个新朋友给你认识一样,总得先告诉你他的「名字」吧!大家大概都知道"Contract"是合约的意思,"Agreement"也可以用来表示合约。但是除此之外,每当有政府重大工程,报纸上就常常出现与外国厂商合作签订的「备忘录」,指的又是什幺呢?一家公司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前,双方可能会先签署一份「意愿书」,它是合约吗?有什幺法律上的拘束力吗?英文合约还可能被冠上哪些名称?这都是本编的第一节「英文合约的名称」所要说明的。
接下来我们谈谈「英文合约的特色」:它看起来不但又臭又长,而且还艰涩难懂,有的字根本从来没在其它的地方看过,有的段落则是每个字都认识,凑在一起却看不出什幺名堂来,怎幺办?本编的第二节要告诉你恶名昭彰的英文合约讨厌在哪里,以及要如何对付。
说到艰涩难懂,短短几行是讲不完的。第三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要把这些古老的字眼特别挑出来解读,告诉你如何把「文言文」变成自己看得懂的「白话文」,让英文合约不再是「有字天书」。
以上的准备工作都完成后,进入本编最后一节:「英文合约的结构」,作者要把厚厚一迭的英文合约分解成几个部份,让读者认识每一部份的功能,以及各部份之间的关系。
壹 英文合约的名称
当你手上拿到一份英文文件,要如何判断它是不是英文合约,应该是认识英文合约的首要课题。一般而言,合约不外乎包括人、事、时、地、物五大要素,如果你手上的文件内容已包括了这五项要素且经签署生效,则该份文件应该就已具有合约的特性,至于该份文件如何拘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则要视其各项条款的遣词用字而定。
为了标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会在第一页或文件起始处加上名称,例如"Business Plan" (营业计画书,非合约),"Investment Proposal"(投资说明书,非合约),"Minutes of Board"(董事会议事录,非合约),"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适当的文件名称通常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其是否属于英文合约,以及该合约的类型。常见的英文合约名称类型可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合约书(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称若直接标明"Contract"或"Agreement",则该份文件通常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合约本体。例如在较为复杂的股权买卖交易中,可能包括有许多复杂的合约关系,如股权买卖合约书(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权者竞业禁止之同意书(Consent)、优先购买权人之弃权书(Waiver)等。在阅读整份买卖文件时,我们若要知道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就应从标明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内来寻找。
二、意愿书(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称若标明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有人翻译为「合作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通常即为中文所称的「意愿书」。
在架构繁复的合作或交易中,当事人在正式建立合约关系前,需要有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在股权买卖合约订立前,买方可能希望对于公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合约中安排适当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及要求,也需要时间来研究解决。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这时候还没有一个买卖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交易实务上,发展出签署「意愿书」的安排,来为买卖双方建立简单的法律关系,使双方能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进行签订股权买卖合约的前置作业。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意愿书只是声明双方的交易或合作意愿而已,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可言,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做一个修正。因为意愿书除了声明双方愿意就特定事项合作或进行交易的意旨外,意愿书也同时可能会就交易的准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约定。以股权买卖意愿书为例,买卖双方并不因为签了意愿书而发生买卖股权的权利义务,但是卖方可能因为签署了意愿书,就发生了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而意愿书中也可能载有买方取得信息后的保密义务,这几项条款确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果。因此,不宜因为文件的名称是意愿书,就认为其内容并无拘束力,而应由其中个别条款的记载来判断其性质。
三、其它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简短英文合约,常常用"Letter"(函),"Waiver"(弃权书),"Guaranty"(保证书),"Power of Attorney"(委任书)等简单明确的单字作为合约的名称,由于此类合约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书函类的合约。相对于"Agreement"或"Contract"类的合约,书函类的合约虽然通常系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质,但是书函类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请C公司做保证人,通常会由A公司与B银行签署一份总约定书(General Agreement),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C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Guaranty)给B银行,而B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或Facility Letter)给A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A公司申请拨款的依据。由本例中三份合约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系授信的主要依据,A公司和B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Guaranty及Credit Letter均为附属在General Agreement架构下的小合约。C公司因签署了Guaranty,因此对B银行负有保证义务,B银行因为签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对A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
本文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或"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