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小企业合法用地可以转让出租
6月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审议稿)。记者了解到,审议稿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基础上,增加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创业准入等规定,并补充细化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等规定。
具备条件可成立担保机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得设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的,其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企业合法用地可转让出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失业人员办中小企业享优惠
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税、费优惠。
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