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法律授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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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⑶拒绝治疗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职工因工作原因再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新认定的工伤、职业病情形受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标准,本市在贯彻实施时为简化操作并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前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计发
5—6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对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有何经济补偿?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⑴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可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 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