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26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B.2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
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