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分
答: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它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企业法不限制合伙企业名称使用“公司”,如果合伙企业在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这是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 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来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标为“有限责任”的话,那么其则
也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使用的
答: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
设立合伙企业、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意、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