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遇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发生变化,具体而言,在企业分立情况下,若原企业终止的,因所成立的若干独立的新企业都承受了原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企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遇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发生变化,具体而言,在企业分立情况下,若原企业终止的,因所成立的若干独立的新企业都承受了原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企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
应以合并后的企业或分立后的企业共同为当事人。 企业合并或分立,之前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担,相应地,诉讼中也应以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分立、合并,是企业在组织机构方面发生的变更。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以上企业。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是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者是应当负责赔偿的。《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者是应当负责赔偿的。《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当然 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