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运用审判程序平等清偿公司的债务,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必然现象。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内在动因驱使各
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公平竞争的必然结果是有些企业经济效益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有些企业则因种种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等,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从法律上淘汰这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落后企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就难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有必要建立破产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涉及到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问题。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人民法院应依据所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如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财政机关等等)、有关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成立破产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保管、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破产财产。清算组应忠于职守,严格依照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其权利、义务,保证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我国破产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的整顿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和解与整顿虽然紧密联系在一起,但二者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整顿在运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均不同于公司重整。所谓整顿决定,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提出整顿申请和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实施的、以执行和解协议为目的、力求临界破产企业复苏避免企业破产宣告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