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
首先各地的情况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但有一个大的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他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各地都会出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并对开发区内企业给与行政上的优惠,但程度有所不同。我为你找了一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管理规定的 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 国家及北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规定,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管理开发区内各项 行政工作、依法行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授予的行政职权,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 管委会行政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委会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对行政管理规 定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对行政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审 核,并负责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条 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党和国 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服务。
第五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名称分为实施办法、规定、办法和细则 等。 对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补充规定的。称“实施办 法”;对开发区的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规定”;对开发区
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称“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 较具体的规定的,称“细则”。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管委会法制部门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综 合研究、统一协调各主管部门所提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制定行政管理规 定的年度计划,报管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制定年度计划,应从开发区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贯彻必要性和可行 性原则。 年度计划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 制部门可以根据本年度实际需要,对年度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行政管理规定,法制部门应安排、督促主 管部门起草。末列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制定的行政管理规 定,由法制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起草。对重要的、复杂的, 或者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 组成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应先填写《制定行政管理规定项目建 议书》,送法制部门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起草。
第九条 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管理相对 人理解和执行。
第十条 行政管理规定一般应对制定目的、制定根据、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管理者的权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施行程序、施行日 期等做出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表达方式应当规范化,一般应采用条 文形式。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 多的,可以分章和节。 行政管理规定必须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 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该行政管理规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2、制定该行政管理规定的可行性;
3、制定该行政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
4、该行政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5、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 切的行政管理规定,应当与这些部门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草案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并注意与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衔接与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 出与其他行政管理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说明》中说明情况 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行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 政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包括其中某些条款项 目)将被起草的行政管理规定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明文规定予以废 止,并在《草案说明》中指出。
第三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请管委会审批行政管理规定草案,应当按 照管委会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将下列文件直接报送法制部门审核:
1、行政管理规定草案一式两份;
2、《草案说明》一式两份;
3、制定行政管理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4、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审核草案及其说明,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对草案认真研究,按期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对草案进行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行政管理规定草案,由起草部门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提交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签发。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规定报请审议签发时,必须由法制部门会签。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行政管理规定草案时,由起草 部门做起草说明,由法制部门做审核修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规定,由管委会以通告形式发布。 法制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在管委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登载。 行政管理规定的外文译本,由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规定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 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北京市人 民政府制定、修改或废止的有关开发区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 定,需要由管委会代为起草的,其起草和初步审查参照本办法办理,经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发布的《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施程序的(暂行)规定》,及 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管理措 施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举个例子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北京东部发展带亦庄地区,于1992年开工建设,1994年8月25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999年6月开发区内设立中关村亦庄科技园,是北京唯一同时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十余年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初步建成一个以吸引外商投资、吸引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为主的产业基地。目前,北京开发区正在全力推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汽车等产业的集群化发展。
截止到2004年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累计入区企业1596家,投资总额达88.12亿美元,开发区的三资企业单个平均投资高达1610万美元,其中三资企业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到工业总产值的90%。诺基亚、GE、康宁、SMC、康明斯、施耐德、松下电工、中芯国际、富士康、Bayer、第一制药、诺和诺德等8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在北京开发区落户,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余家选择在开发区投资建厂。在积极引入外资的同时,开发区大力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如:高温超导线材、锂离子动力电池、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电动车、人血液替代品、基因与基因载体技术、生物制药技术、数字电视技术等一批国家863计划项目和国家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已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1995—2003年,北京开发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6.84%,税收收入年均增长63.02%,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4.1%,销售(营业)收入年均增长81.44%,出口创汇年均增长85.87%。
经济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良好的投资环境。北京开发区为入区企业提供了完备的“九通一平”基础设施和海关、商检、外汇管理、保税仓库、污水处理厂、商务中心、邮局、银行等系列配套功能,不断优化区域的工作、生活和人才环境,同时努力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北京开发区通过了区域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被评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国家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试点区、国家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和北京市社区建设试点区。目前,北京开发区已基本形成了配套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基地的雏形。
2002年8月,国务院批准北京开发区扩区,使北京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面积达到46.8平方公里,为开发区二次创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按照北京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调整要求,北京开发区将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效实施管理创新、产业促进、扩区开发、环境优化和人才强区的发展战略,努力在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资源集约化利用,提高园区创新活力和竞争比较优势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北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汽车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成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示范区。 电话: ***********(管委会办公室) ***********(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