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年休假有何规定?
年休假是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属于职工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部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安排职工休假。
由于到现在国务院未颁布新的带薪年休假办法,职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据仍是《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该文件有如下相关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3、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