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各国在保护环境领域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有:
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由于环境保护要求世界各国普遍参与,但各国的情况又不一样,因此,采取这种原则是必须适用的一种合理的安排。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由于环境损害不只有一个来源,很难确定归因于某个国家,环境条约通常又不包含国家责任条款,而主张通过缔约国定期会议,相互审查,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保证对环境条约的实施。
环境法的特点:
1.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技术'行政'教育多种因素,因而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从宏观上说环境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从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它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与冲突,而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