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发放的额度:每年的6-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准为150元/月。该办法明确,不论室内室外,符合条件的都可以领取高温津贴。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通知》对津贴发放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同时对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情形也作出明确,每人每天6.9元。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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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禁用饮料冲抵高温补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负责人表示,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有用人单位以发钱替代高温津贴,因此新办法的规定旨在让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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