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自营进出口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中有关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因此您公司属于通知中规定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原则上退税在一年之后,也就是一年之后才能拿到退税款,这样肯定会影响到贵公司的资金流,外贸局的同志和你说的是有道理的。
我们也是刚申请的出口权,请教税务部门才弄明白,退税是将进项税退给你们.因为你们是新申请的所以得一年以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