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礼是指
论中国古代的礼仪法
中国素以“礼义之邦”著称于世,礼是中国古文化的根本特征。礼仪习俗和礼仪制度是礼的一种直接而具体的表现形式,数千年来,中国古人创造了繁丰灿烂的礼仪文化,其起源之早,内容之广泛,规模之庞大,发达完善程度之高,世界上任何民族无与伦比。然而,学术界对于传统礼仪的研究,多偏重于民俗学、历史学的角度,而依笔者之管见,中国古代的礼仪习俗与规则其大量内容被法律化,即由朝廷确认或制定,明令遵行,礼仪法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自成体系的法律门类,甚至在唐以后实现了法典化,有诸如《大唐开元礼》、《明集礼》和《大清通礼》等专门的礼仪法典,这堪称是一个今古奇观,是古代中国所特有的文化现象。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探讨中国古代的礼仪制度也大有必要。
一、礼仪是礼的具体表现形式
“礼”,在世界其他民族一般指礼貌、礼节,而在中国乃是一个独特的概念,有多重含义。首先,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是自然的总秩序、总规律。“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将天地万物的生长、位置、秩序、相互关系,都解释为礼所安排的。其次,礼是“中国文化之总名”(注:参见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2页。),与政治、法律、宗教、哲学、礼仪乃至文学、艺术等结为一个整体,是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与标志。如《礼记曲礼》上讲:“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是这一切的根本。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讲:中国的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的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四种礼教而获得成功。”(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3月版,第313页。)“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3月版,第316页。)。再次,礼还是“法度之通名”(注:章太炎:《检论礼隆杀论》,见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清代纪昀有言:“盖礼者理也,其义至大,其所包者至广。故凡有制而不可越者,皆谓之礼”(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皇朝礼器图式》,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7页。)。国家的法律,诸如礼仪法甚至行政法都可以通称为礼。“《周官》所述皆政典,而兼得周礼之名,盖由于此”。(注:《四库全书总目》卷82,《皇朝礼器图式》,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707页。)沿至清代的“政典”,亦即行政法典——《大清会典》,仍被称之为“礼”、“官礼”。(注:《嘉庆会典托津进会典表》、《光绪会典凡例》。)礼全面规定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是国之“大经大法”,是“君之大柄”,“王之大经”,“政之挽”,“国之命”,它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注: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4,《论语》,中华书局1975年版。)的重要工具。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一语破的:“古帝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统谓之礼”。(注:《左传隐公十一年》。)
礼又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即所谓“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注:《礼记礼器》。)“本”指礼的精神和原则,“文”指礼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礼仪。
做为礼之“本”的精神和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其核心是“别”。所谓“亲亲”是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从,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忠高于孝,国重于家。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所谓“别”,《礼记》上解释得非常清楚:“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由于礼是“天之经,地之义”,与天地相通,所以“礼者,天地之序也……故群物皆别。”“天地尊卑,君臣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大小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矣。”(注:《礼记乐记》。)礼区别社会等级、划分社会角色。维系血缘家族纽带、衡量社会成员之间亲疏远近关系,在其深层次上,是对天地间自然秩序的感应模仿。
做为礼之“文”的礼仪,是礼的精神和原则的直接而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一整套大到国家的政事、军事活动,小到个人婚丧嫁娶、待人接物的繁琐细密、等级鲜明的礼节仪式,其内容包罗万象,极其繁琐和庞杂。涉及到“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注:《礼记礼运》。)从国礼到家礼。按照内容的性质可分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五种,称之为“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古人认为,“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祭祀能给自己带来福祉,祭祀的对象有天地、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泽以及四方百物等。嘉礼,内容比较庞杂,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②fán@③之礼和贺庆之礼。例如男子成年加冠的成年礼,皇帝纳后、册妃和官僚贵族及百姓娶妻嫁女的婚礼,关于皇帝、官僚服饰、冠冕、车辂、仪仗等的详细规定,上至皇帝、下至庶民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要求,还有正月初一、冬至及每月朔望等时节官员朝贺皇帝举行的朝仪等等。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在秦以前是天子接受诸侯王朝见等方面的礼仪,在秦以后主要是皇帝接受藩王朝和外国使者的觐见礼,历代帝王封前代帝王的后裔的礼(如周天子封夏、商帝王的后裔),皇帝与官僚议事的朝会时举行的仪式,按尊卑排位次等礼。军礼是行兵仗之礼,出师征伐前的仪式,命将出征的典礼,以及四时田猎、建造城邑、划定疆界等所行之礼。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如丧服的礼制规定,埋葬和吊唁死者的礼仪,帝王贵族官僚死后的谥法等。也包括对天灾人祸(如饥馑、水旱、战败、寇乱等)的哀悼。
如上述涉及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具体的礼仪,寓礼的“尊尊”、“亲亲”以及“别”的精神于其中,是政治伦理观念的承载符号和社会等级秩序的具体表征。这些礼节仪式和操作规程,被称之为“数”,儒家主张“知其数而明其义”,亦即通过对礼仪的遵守和奉行,发挥礼的别贵贱,序尊卑的功用。“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父子之恩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从而使礼的精神潜入人心,“化民成俗”,实现礼的“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目的。
二、礼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原始的礼仪习俗
原始社会的礼仪习俗是礼的原形。礼的起源首先与祭祀有关。祭祀是氏族部落最重要的活动,“国之大事,惟祀与戎”。最初,礼的字义就是指祭祀的仪式,许慎的《说文解字》讲:“礼,履也,所以事神祈福也”。《礼记礼运》篇对此也有具体的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wū@④尊而杯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王国维也总结道:“奉神人之事,通谓礼”。(注:王国维:《观堂集林释礼》。)《礼记礼运》篇将祭祀仪式完备称之为“礼之大成也”。可见,礼就是祭祀仪式的圆满结束。由周而复始的祭礼活动所演化出来的礼仪,一经产生便有神权为后盾,作为实施的保障,“如仪”与否关系到神的喜怒,也关系到部落成员及其部落的生死福祸,“失之者死,得之者生。”(注:《礼记礼运》。)礼仪的内容也迅速扩展。《礼记礼运》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食物既是祭祀的供品,又是维持部落生存发展的首要物品“饮食”包括取食的方式和分食的方式,当然就是生产的方式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当然应包括男女交往的方式,成婚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血缘组织。因此,与这种生产生活相联的活动都应包括在礼的范围之内,诸如礼乐、卜筮、嫁娶、夫妇、生产、交易、甲历、衣冠、八音等方面相应的礼仪规则,在伏羲、黄帝时代就已形成。伏羲“立礼教以导文,造干革以饰武,丝桑为瑟,均土为埙,礼乐于是兴矣。”(注:《拾遗记》卷1。)“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注:《路史后记》注引谯周《古史考》。)“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注:《易系辞》。)“皇帝作冕”。(注:《世本》。)至尧舜之时,后人总结的吉、凶、军、宾、嘉五礼,已经萌芽,而且粗具规模,如杜佑《通典》所言:“尧舜之时,五礼成备”。(注:《通典礼一》。)
与世界其他民族不同,中华文明的产生,并不是以文字作标志的而是以成熟的礼仪作标志的。中国的礼仪习俗形成最早,大约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和后期,兴盛于整个新石器时代,而文字只是新石器时代末期的产物。而且礼仪最早产生于祭祀活动,礼仪形式一出现就受到神权的保护而迅速扩展,几乎充斥在原始人的所有活动中。礼仪规则的推行不仅靠舆论的力量,而且依靠神权的后盾。因此,礼仪在中国出现后很快即走向成熟。在文字出现以前,人们就是靠成熟的礼仪系统来传承文化,“通过集体的舞蹈、歌唱、祈祷等各种礼仪活动,把生产的操作、知识的传递、信仰的感应融汇进去。人们就是在这种礼仪的活动中,一代一代地传递经验、知识、信仰。文化的积累,就是这样一代一代通过礼仪的传承达到的。”(注:参见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5页。)礼仪有类似于文字的表意功能,礼仪发展的成熟程度基本上可代替文字。我们传统上认为,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这绝不是以文字的出现作标志的,而是以成熟的礼仪作标志的。原始礼仪在文明形成时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礼成为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与标志,也预示了礼仪法在中国古代异乎寻常的发达与地位。
(二)三代对原始礼仪的延续与发展
与其他民族不同,中国国家的产生具有早熟性,其取代氏族组织,不是在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而是在其发展的高峰期。因此,国家和法形成之初,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无论在国家组织上,还是在思想观念中,都带有浓厚的血缘色彩。也就是说,在外观上完全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是在一定程度上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并且也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因此,用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关系、维持氏族社会秩序的原始的礼仪习俗,必然被大量地保存下来,转化为习惯法,成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如《周礼》所言:“礼俗以驭其民”。夏、商、周三代,礼的延续性是非常明显的,“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礼记》上所记载的“虞礼”、“夏礼”、“殷礼”、“周礼”,虽有相“损”的内容,但相“益”的内容更多,它们的发展是一个一脉相承、不断扩大的过程。
三代的礼亦就是法。“礼,国之大柄也”,国家“制礼”,诸侯、卿大夫、士要各守各的礼,庶人不得逾越士大夫的礼。违礼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甚至刑罚的严厉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礼的内容也超出了礼仪的范畴,涉及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至典章制度,小到穿着服饰,无所不加以规范。“所以纳民轨物,无一不本于礼”,“王者之治,无一不依于礼”。(注:《周礼天官冢宰》。)其中,礼仪法仍是礼的重要内容,经“周公制礼”,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吉、凶、宾、军、嘉五礼臻于完备,有涉及冠礼、婚礼、相见礼、丧礼、乡饮酒、乡射礼、聘礼、觐礼、公食礼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礼记》上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三百”、“三千”虽不一定是确数,但反映了当时礼仪法的规模。
参考资料:http://www.xslx.com/htm/mzfz/fzsz/2003-5-17-13906.htm
这里的礼,指社会的典章制度和人们的道德规范,不是狭义上的法律;这里的和,是调和、和谐、协调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