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协商了哪些重要法案?
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协商了哪些重要法案?
新中国建立初期,凡属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法案,都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商或向全国政协各工作组征求意见,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通过并公布施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期间,经过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商审议的重要法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草案等。
另外 ,还有一些法案是由政务院各委、部将草案提交全国政协政治法律组或其他有关组征询意见的。如:《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中国工会暂行条例》、《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关于开展业余职工教育的指示》、《私营企业投资暂行条例》、《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