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是如何协商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是如何协商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文件之一。它是经新政协筹备会充分讨论修改后,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
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同是,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筹备会第四小组负责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该组由组长董必武、副组长黄炎培及组员共24人组成,参加筹备会的23个单位除文化界的民主人士外,均有代表参加。
6月18日起草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推举张志让等七人准备讨论提纲。7月8日,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如国家的名称、国家属性、政府的组织原则、国家最高政权机关的产生方法、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最高行政机构的名称等逐一进行讨论,并推定董必武、张奚若、阎宝航、王昆仑、张志让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起草委员会7月9日、29日、8月17日先后开会三次,并征询了钱端升、王之相、邓初民等专家的意见,写成了政府组织法初稿。8月17日,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了组织法的初步草案,并提交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8月26日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指定黄炎培、马叙伦、张奚若、李立三和董必武对初步草案再研究修改一次。9月13日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9月16日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草案》,并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9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并决定提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9月22日,筹备会第四小组组长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9月23日至25日、27日,出席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各单位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表示一致拥护。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该法分为“总纲”、“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等共6章31条。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文件之一。它是经新政协筹备会充分讨论修改后,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
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同是,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筹备会第四小组负责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该组由组长董必武、副组长黄炎培及组员共24人组成,参加筹备会的23个单位除文化界的民主人士外,均有代表参加。
6月18日起草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推举张志让等七人准备讨论提纲。7月8日,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如国家的名称、国家属性、政府的组织原则、国家最高政权机关的产生方法、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最高行政机构的名称等逐一进行讨论,并推定董必武、张奚若、阎宝航、王昆仑、张志让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起草委员会7月9日、29日、8月17日先后开会三次,并征询了钱端升、王之相、邓初民等专家的意见,写成了政府组织法初稿。8月17日,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了组织法的初步草案,并提交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8月26日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指定黄炎培、马叙伦、张奚若、李立三和董必武对初步草案再研究修改一次。9月13日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9月16日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草案》,并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9月17日,第二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并决定提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9月22日,筹备会第四小组组长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9月23日至25日、27日,出席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各单位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表示一致拥护。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该法分为“总纲”、“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等共6章31条。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