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革命罪?
第一章反革命罪
第九十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第九十一条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五条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六条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条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九十九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条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
(二)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三)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
(四)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五)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
第一百零一条以反革命为目的,投放毒物、散布病菌或者以其他方法杀人、伤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条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
(二)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上述反革命罪行中,除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零四条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