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4)拍卖的时间、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在展示拍卖标的同时,还应当向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
(1)拍卖物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用途、占用状况等;
(2)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3)佣金及其他有关拍卖的费用;
(4)拍卖方式;
(5)拍卖物的转让及应交纳的税费;
(6)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合同,并重新确定拍卖物品的保留价,以便再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