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一、 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 (159)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 诉前保全 (107)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二) 诉讼保全 (83)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实质条件是:存在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二、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101)
(一) 财产保全的范围 (1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 财产保全的措施 (8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 财产保全的程序 (168)
(一) 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103)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76)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人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33)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