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残疾人该如何离婚
双方残疾人离婚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必须制作的文书,十分重要.如果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写得不好,可能会带来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要处理的麻烦。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育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
四、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五、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六、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
七、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八、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协助的义务;
九、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情;
十、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一、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年月日。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而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既然双方都为残疾,情况属于该规定第二款的情形,离婚时妻子(丈夫)彼此间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另一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