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后的安置?
《优待安置证》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精神和民政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通知的要求,自2003年冬季起,民政部将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以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各地的征集任务,统一编号印制。《优待安置证》根据区域和户口性质,分别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以及“农字”与“非农字”字样。《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和证书之间加盖民政部印章,证书加盖县(市、区)民政部门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
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征兵任务数逐级下发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视情况加发少量的备用数,以备填错、损坏时更换。备用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直接掌握,原则上不下发;县(市、区)定兵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登记名单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到士兵家长手中。《优待安置证》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当年《优待安置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优待安置证》遗失的,领取人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再由省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民政部。士兵退役后,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同时将《优待安置证》收回,并加盖“已安置”字样,存档备查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安置】
义务兵的安置:
军人安置制度是国家组织和安排现役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退役后回地方生产、就业和休息的法律保障。
义务兵的安置原则:
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①农村兵源的安置: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役后,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其中曾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应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②城镇户口兵源的安置: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③原有工作的兵源的安置:
入伍前是机关 、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的,允许复工、复职。
志愿兵的安置: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
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人伍前有工龄的应加人伍前工龄)满8年不满15年的定三级工; 满15年不满20年的定四级工;满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退休志愿兵的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经批准已随军的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考学的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工龄的统计:
义务兵退役后在地方安排工作, 或复员、复职的,均按所在单位的工资制执行,军龄可计算为工龄,工资按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高定一级。
【对退役军官的转业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或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经组织批准的,均作退休安置。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退出现役的军官转业安置,由地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的本身条件,参照军转干部在军队中原来担任的职务,安排适当的工作。对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要注意专业对口,发挥他们的专长。军转干部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编制,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
退出现役的军官,转业一般回原籍或参军地。因家庭方面的具体原因,按规定,在转业去向上可予以适当照顾。
退出现役后需要复员或者本人自愿复员的连、排干部以及个别营、团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复员。复员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参军地,如原籍和参军地无直系亲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也可以到配偶和父母所在地安置。
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享受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与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同等的各种优待。有办法的去哪也行,没办法的安置了也得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