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约定收房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资格,请问开发商违不违约?
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收房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收房条件为“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资格”,因此收房时开发商出示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盖章的一份说明作为“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资格”的证明,请问开发商这种做法有无根据,违不违约?我们能否收房?
项目完工后,由开发商组织甲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合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综合验收报告,并同意开发商进行备案登记,以前备案登记就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现由市建委的一个部门负责,如果开发商仅出示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的一份说明作为“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资格”的证明,说明开发商还未完成备案手续,按合同,属开发商违约,可拒收房.合同交工日期至备案表下来期间,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
建议:尽快与开发商就此事进行磋商,避免开发商狡辩而拿不到违约金.祝你顺利!违约!!
要说明的是“备案登记资格表”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一码事。资格表连同所有的建设文件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批件{除了建筑工程监理站验收合格通过之外,还要有市环保,市消防局,卫生局,市政管理处,自来水公司等许多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递到主管办理备案的政府部门后,由于开发商的小区配套项目还没竣工,许多综合验收项目没有办理,也就缺少相关的验收证书。因此,开发商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拿到最后一道手续的。开发商所建的房子,主体也许是合格的,但没有综合验收的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子还没有达到入住的条件,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或赔赏要求。但这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除非事情闹得不可开交,将影响到开发商的经营了,他们才会与你‘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