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之前供暖,是违法行为吗?
请参见"北京的集中供暖开始时间可否提前?比如11月1日..."
不能一概而论。“违法”,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某一规定。这里所说的“行为”,包括作为的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通俗地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事,做了,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在法律上通常表述为“应当”)的事,没做,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集中供热的时间,由于各地的气候条件不同,所以法律、行政法规不会作出统一规定。但是,有些城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规定了的,当然多数不会规定具体的日期,而是规定气温下降到多少度。如果你所在的城市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11月15日应当供热,但到了这天没有供,那是违法的;或者是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气温下降到多少度应当供热,恰好11月15日气温下降到了这个温度,没有供,那也是违法的。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没有对集中供热时间作出规定,那么供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什么时间供都不构成违法。不啊,可以根据气候的变化来决定,冷的早的话,可以提前供暖,当然没有规定的话,费用不能增加,有时,试水,怕冻了,就不停了,
不是,只要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就不是违法行为.
当然不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