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出具什么证明?
我父母委托我在北京买的房子,可是房产证时我的名字,现在我准备离婚,我需要出具一些什么有力证据才能使法院判定房子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你当初买房,有你父母的委托书吗?如果有,而且现在还保存着,就是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那就很无奈了。房产证上的所有人
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证明,没有什么证明可以抵消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所以建议你别再费力气躁什么证明了。不过你可办理房产更名,手续虽然繁琐甚至还需要交费,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另外,存在这么多财产问题,干吗着急离婚?建议,带所有可能出现争议的财产问题解决后再提出离婚!
过户不是很好的办法,另一方会向法院提出你为离婚转移财产,法院会判定过户无效。如果你有委托协议可能挽回局面,别无良策。
先学点法律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七)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九)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十一)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书等证明。
(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六)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七)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八)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归属一方。
夫或妻以个人财产为由主张该财产权利时,其举证责任问题的处理
一方婚前的工资、奖金由工资单、工资存单等证明;一方婚前购置的财物由购物发票证明;一方婚前生产、经营的收益由出资证明书、生产合同等权利证书证明;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知识产权证书证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遗书和赠与合同证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可以由部队出具证明。
此外,个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取证难度较大的,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取证。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所以,不能将所有要离婚的朋友的问题都含概在内。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您处理不了的离婚财产问题请您及时咨询律师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参考文献:http://www.148-law.com/marriage/marriageA.htm我赞同一帆的观点,过户不是一个好主意。根据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由个人所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个人财产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所以关键在于证明该房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理所当然就是最有力证据因为房产证权属登记名为你的名字,根据物权公示登记原则,在没有进行司法最终审查之前你就是该房法律上的真正所有人。
如果房产证颁证时间在你婚姻登记时间之前,毫无疑问该房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证颁证时间在你婚姻登记时间之后[包括同时],那么要证明该房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就要从购房款的来源方面收集证据。例如可以由知情人提供证人证言。由于购房款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你也可以向法庭提供筹款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存折卡上的交易记录等
首先,得分析你结婚前还是购买房子在前.
如果说,购买房子在前,且你们结婚不到8年,那么,请放心,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说,房子购买在你们结婚后,则法院可能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父母出具购房委托书、父母出资购房证明和父母出具的撤销赠与房子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