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合伙公司还偿贷款之事!
2002年 甲,乙,丙三方出资5万合伙办一企业,(丙方是以劳务出资形式)。
2003年5月1日,该企业象银行贷款10万(期限为一年)
2003年8月1日,甲经同意退伙。
2003年12月1日,丁入伙。
2004年3月30日 企业解散,乙丙丁三方分得剩余3万元。
2004年5月1日 银行索要贷款。
甲说:自己早已退伙,对贷款不负责任。
乙说:可以负责,但不应由其一人负责。
丙说: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入伙,不负责还偿贷款。
丁说:自己后来入伙,与贷款无关!
请问:四人说法是否正确!四人应该怎么分配还偿贷款!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与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的比例未必相等,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特别是丁后来加入,往往要支付溢价。只有乙说的正确,其余都不正确,如果和谈不行只有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