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商标法》的规定。由国务院颁布,而商标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将於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知识産权法律和经济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兑现我国入世庄严承诺,与世贸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颁布,对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那麽,修订後的《实施条例》具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和意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解释。
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这位负责人说,《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於商标专用权保护。这不仅是爲了与世贸规则接轨,而且是爲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法》修改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商标侵权过程中“查封”、“扣压”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物品的职权。对於商标侵权案件,工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没收、销毁制造侵权商品和僞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作案工具;侵权人除了要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要受到罚款。《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工商机关对侵权人罚款额度,从原来规定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下,修改提升到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对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情形,规定了10万元以下的法定罚款额。对侵权人没收侵权物品、赔偿和罚款“三管齐下”,让违法犯罪分子占不到经济便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力地打击了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违法行爲的嚣张气焰。鼓励商标权人叁与公平竞争的积极性,有利於推进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增加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据介绍,《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是指在驰名商标受到侵害时,国家商标法律要予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即法律禁止他人非法注册和非法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将予以撤销;非法使用的,工商机关将予以处罚。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合乎世贸规则和《保护工业産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这就是“被动保护、个案处理”。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的案件发生後,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机关将依法审查认定,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在以後发生驰名商标被侵害时,提交执法机关叁考。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根据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该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针对当前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名称登记作爲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显着部分,欺骗或者误导公衆造成误解,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地理标志可以作爲证明商标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将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关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原産地标志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是针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的带有经济发展战略意义的规定。
《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关於地理标志可以作爲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可以受法律保护。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受注册国保护。这些将对於我国特色农业的发展和我国农副土特産品的出口産生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有许多具有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农副土特産品。如“金华火腿”、“涪陵榨菜”、“绍兴黄酒”、“章丘大葱”、“信阳毛尖”、“吐鲁番葡萄”、“库尔勒香梨”、“景德镇陶瓷”等。这些産品驰名中外,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特殊意义。
过去我国农业受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局限,特殊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和传统人文因素特色的産品没有发挥其特长,不能批量生産。现在中央农业结构改革的政策,给发展特色农业提供了广阔前景。我国农村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真正得到了因地制宜合理种植,找准自己的发展特色农业的方向,规模经营。科研和深加工跟上去,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前途无量。地理标志的保护将对改变我国农村贫困面貌産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阶段经济状况是中小型企业爲绝大多数,单个企业商标投入市场势单力薄,采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小型企业实行横向联合。才可能形成拳头商品,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实施条例》细化了《商标法》的规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商标法》的规定。如商标注册申请的变更、转让的规定;商标部分驳回的规定以及增加公开评审的规定等,都是爲了更好地服务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尽量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爲了维护公平竞争,对於以地理标志作爲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公正地对待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地理标志章程规定的商品生産经营者,不管其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産品只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并要求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必须允许其叁加其集体或者允许其使用该证明商标。
爲了贯彻公平原则,对於正当、善意地使用说明性和敍述性辞汇,如“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於注册标记的使用,将原来商标注册人在其商品上“应当”标明注册标记,改爲商标注册人“可以”标明注册标记。
对於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或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也可以直接送达。
对於商标注册人消亡,商标专用权随之消亡作出规定。
爲了保证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执法的不公正,《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回避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以书面评审爲主。《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公平评审制度,并规定提前 15天通知当事人。
对於当事人反映有关15天内的时限规定过短,这次修改保留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的规定。延期爲30天。
爲了使有关当事人行使评审权利时一目了然,方便执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将涉及商标评审的程式性规定集中爲一章。
这位负责人指出,《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法律体系,爲《商标法》的准确实施提供了严格的法律程式。更加有利於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更加有利於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更加方便法律的执行,使商标执法活动有了更加清晰的规范,将会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使商标执法活动在更加严密、科学、准确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