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第一部法律是?
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才半年多,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颁布实施了。为何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拿出这么一部法律?几番周折后,我找到了罗琼。她是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婚姻法》的成员之一。在我的要求下,她打开了记忆的闸门……
少奇同志布置新任务
1948年9月,解
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眼间就到了。刘少奇与王光美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在询问了会议情况后,刘少奇说:“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推倒重起好几次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中央妇委借用了东柏坡老乡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她们首先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表明,当时在已解放的地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很高。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究竟什么样的叫“破鞋”呢?只有专门以卖淫为生活来源的少数妇女,才能称为“破鞋”。至于在农村中,贫雇农娶不起老婆,靠上一个女人;有的妇女守寡多年,靠上一个男人帮助干活,这些都应加以具体的区分。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干涉婚姻自由,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每次讨论都是王汝琪作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七八个人围坐在炕上,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争论得热火朝天。
中央同意离婚自由
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我主张这一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一条的人只占少数。
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挺进。《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对争论最大的离婚自由问题,中央法制委表态同意离婚自由,理由是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
草案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 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决案;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权利,并用政权的力量"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体现工农民主政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坚决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坚决保护少数民族和国际革命友人利益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财经政策、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建国初建立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 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决案;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权利,并用政权的力量"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体现工农民主政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坚决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坚决保护少数民族和国际革命友人利益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财经政策、对外政策、军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