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姓名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如何办理户籍的变更和更正?答:户籍变更和更正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
(1)公民和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时,根据本人或者户口的申报,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变更。
(2)因户主迁出、死亡、逮捕等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根据户主或同居人的申报办理。
(3)公民因结婚、离婚、复婚、丧偶等引起户口和户口项目变动的,应在十天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凭有关证明予以登记或变更。
(4)因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发生户籍项目变动的,凭变更国籍证明给予登记。
(5)公民申报变更姓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有充足理由需变更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更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6)出生日期的变更
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更改。
(7)民族的变更
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凭变更民族的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注:凡变更姓名、出生年月及民族的,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